申诉人:XXX,男,汉族, 年 月 日出生,住 XXX 身份证号码: XXX
被诉人:东莞市XXXX限公司,
法定代表人:XX
地址:东莞市XX镇XXXX工业区。
申诉请求:
1、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3年7月工资1500元,加班费20946.6元[(21天×4小时/天×1.5倍+6天×12小时/天×2倍)/月×17.24元/小时×4.5月];
2、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3年6、7月高温津贴200元;
3、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(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,3000元/月×3.5月);
4、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500元(3000元/月×0.5月);
以上合计:34646.6元。
事实和理由:
20XX年X月X日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,担任流水线放鞋处普通职员,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不含加班费。入职后,被诉人一直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依法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,也未给申诉人发放20XX年6、7月的高温津贴。入职后申诉人每天上班12小时,每月休息2天,而被诉人从来不给加班费,正因被诉人上述种种不合法行为致使申诉人无奈于2013年7月15日解除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综上,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规定,侵犯了申诉人之合法权益,为此申诉人特提出以上请求,望予以裁决并支持为盼。
此致
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
申诉人:
日 期: